
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院
安富大厦511室
北京进口代理分享合同中的有争议的点有有哪些?包装方式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另外一个要点,随着包装方式的与时俱进,无论是传统的木箱包装,还是铁皮箱、托盘包装等,切记无论如何要在合同中明确列示这些包装必须达到防震、防冲击、防潮、防锈等基本要求,适于海运/空运等长途运输。只有明确列出这些包装要求,才能约束供应商切实做好对设备的包装与防护,避免因此而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以及受损后的责任不明、理赔受阻等不良后果。
装运期限以及迟交货的罚款是买方十分关注的一个条款,通常合同会以预付款支付作为计算交货期的起始点,但如果仅仅简单规定“预付款后几个月卖方安排发运”是很不严谨的一种表述。首先对于这里的“预付款”认定不明,在贸易实际中,这里的预付款往往指的是合同签订后支付的第一笔款项,有时也表述为订金,然而广义理解,预付款也可以是在设备发货前支付的所有款项,而该款项往往会分期支付,那么仅仅以“预付款”作为交货期的计算节点,则很容易产生歧义,产生争议。同时,即使明确该时间节点为首期订金,那么如果客户拖延支付后续款项,供应商显然还是不会安排发货,所以为了避免争议,正确的表述应该类似于“如期收到首期订金,以及第X期发货款的前提下,按照首期订金后的……个月安排发运”。
另外,装运期限还必须与贸易术语中的“交货”一致,这种“交货”通常指的是发运,在CIF以及FOB等常用术语中,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这一动作,不建议规定到厂时间,这会极大放大卖方的交货责任。规定了交货期限,那么与之对应的则是卖方的迟交货责任,通常我们会规定迟交一周罚款货值的0.5%,不足一周按照一周计算,最高不超过十周,罚金不超过货值的5%,值得注意的是,在此前提下,超过十周买方可无条件取消合同,同时卖方仍应支付该罚金。针对我司作为国内卖方,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,因为差价的存在,必须注意两个合同之间罚款比例的调整,即如果发生了迟交货罚款,我们对供应商收取的罚金,不应少于我们应该支付下游买方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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